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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集中供氧要做好防火措施

发布人:山东福泽医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17-12-07浏览次数:1261次

医院集中供氧将氧气运输到病房端供病人使用,但是氧气属于强助燃剂,因此在使用时要严防氧气泄漏,并且做好防火措施。

氧气是助燃气体,首要表现是其强氧化性,与氧化剂发作剧烈的氧化复原反应,会使接触到的可燃物(特别是油脂等碳氢化合物)自燃,在必定条件下还会引起金属的焚烧,因而其出产和贮存的火灾风险性类别为乙类。可见,其风险性首要体现在高压紧缩气体且具有强氧化性。
1、供氧设备间易独自修建,耐火等级不该低于二级。如贴邻其它修建修建,应选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房顶构件应选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焚烧体,其与贴邻修建相通的门应选用甲级防火门,贴邻修建相邻房间不该设置经常有人房间及贮存油脂、有机物和很多可燃物的房间;且氧气缓冲储罐总容积不该大于200m3(标准状况下);
2、供氧设备间(包含变压吸附设备、氧气缓冲罐)禁止设在地下或半地下修建及医疗修建的底层;与火源和甲乙类爆破风险场所的距离应不小于场所与医院相应修建的距离;独自修建时,与其它修建的防火距离可按现行标准恰当放宽,详细可依周边修建的结构、功用决议,当氧气缓冲储罐总容积不大于200m3(标准状况下)时距离不限,当氧气缓冲储罐容积大于200m3时按乙类火灾风险性场所断定防火距离;新建医院和旧有医院改造时供氧设备间可设置在修建的顶层或屋面上,并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事实上变压吸附制氧设备氧气缓冲储罐的容量一般不超越标准状况下50m3;《修建规划防火标准》GB50016-2006第3。1。2条条文解释中对氧气的储量小于50m3时且存在的浓度小于每立方米5升时,可不按乙类场所考虑)。
3、供氧设备间应设置排风体系,按每小时3次换气量规划,排风口与送风口距离不该小于5米;
4、储罐、制氧设备与输氧管道之间应设紧迫堵截设备,并与消防报警控制体系联动,在供氧区域内发作火灾时停止供氧;
5、供氧设备的供电负荷按相应医疗机构供电负荷断定,电气控制设备和照明配电线路等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破和火灾风险环境电力设备规划标准》的规则,应为22区火灾风险区;设置防雷防静电接地设备;
6、供氧设备间内装修应悉数选用A级装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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